汕头二次供水水费拟由供水企业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不再收取设备管理费、增压费等!

 时间:2023-10-01 05:02:09      开云作者: 开云科技

  为规范我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作,我市拟对《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做修改,解决现存一系列问题,目前,新修改的《汕头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送审稿))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汕头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规章施行后,我市中心城区开始集中对多层居民居住小区做改造,统一移交供水企业管理。

  本市纳入中心城区供水管网的国有土地上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适用本规定,新的适合使用的范围更符合我市目前二次供水管理的实际,也为后续我市中心供水网络的延伸和一体化做好准备。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权移交给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并实行抄录结算水表到最终用户的居民住宅,纳入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供水价格,施行统一水价制度。

  即:水费由供水企业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不再收取设备管理费、增压费等另外的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和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或加价。

  规定(送审稿)新增了罚则,对规定施行后新建小区落实建设标准作出进一步保障,提出:

  建设单位提交的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的具体方案不符合我市技术指引,或已开工建设但拒不提交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的具体方案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成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成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将基建临时用水转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实施其他盗水、违法转供行为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成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