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修订环境保护条例 噪音扰民由公安机关管理

 时间:2023-10-09 01:51:13      开云作者: 开云科技

  噪音污染和噪音扰民要分清,管控他们的机关单位大不同。29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正式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中明确了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管理部门为公安机关,广场、公园、居民区等地造成噪音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据重庆市人制委副主任委员黄源彪介绍,生活中,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监督管理有时存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相互推诿的现象,环保部门认为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管理,公安机关认为应当由环保部门先进行噪声污染监测,公安机关再依据监测数据来进行管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也要求在条例中明确管理部门。因此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条例明确了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管理部门为公安机关。

  需要说明的是,噪声扰民和噪声污染是两个概念,噪声污染需要环保部门通过监测后才能确定,而噪声扰民不需要通过监测来确定,因此对于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监管更多地是从治安管理的角度出发,由公安机关实施管理,不需要由环保部门事先出具监测报告。

  根据条例第六十五条,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住宅内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集会、聚会、聚餐、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在城区非固定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8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以及其他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造成扰民的,由公安机关来管理。

  针对市民反映问题较多的施工工地噪音扰民问题,该条例在第六十四条精确指出,实施工程单位因生产工艺技术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该当在开始施工四日前对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积聚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两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决定。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夜间作业的,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在夜间作业前一日公告附近居民。(刘政宁 黄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