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用水价格

 时间:2023-11-12 05:06:39      开云作者: 开云科技

  供水企业应承当供水到楼高九层(含九层)以下修建所产生的二次供水设备运转修理维护费用,用户不再分摊与供水服务相关的费用;对楼高九层以上高层修建内的用户,供水企业按政府拟定的终端价格抄表收费到户(不再分摊水损耗),其二次增压供水所产生的设备修理维护费用及增压电费仍按现有管理模式另行分摊。

  2.对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一切最终用户施行阶梯价格准则,榜首阶梯水量为18(含)吨/月·户以内用水量,第二阶梯水量为19-29(含)吨/月·户用水量部分,第三阶梯水量为30吨/月·户以上用水量部分。阶梯水价份额为1:1.5:3。

  3.对多户共用一表的用户和履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履行合表价格,合表价格按根底水价1.1倍履行。

  依据榕价商(2005)65号文件规则,对除市政、环卫、美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外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用户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户用水类别根底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8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50%。

  自来水根底水价按马开价[2006]13号文件规则,从2006年6月1日抄见量起履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准则和污水处理费从2017年1月1日抄见量起履行。

  1.对已实施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计量水价,榜首阶梯水量为18(含)吨/月·户以内用水量,第二阶梯水量为19-29(含)吨/月·户用水量部分,第三阶梯水量为30吨/月·户以上用水量部分。阶梯水价份额为1:1.5:3。

  2.对多户共用一表的用户和履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履行合表价格,合表价格按根底水价1.1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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