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实施

 时间:2024-01-26 13:28:51      开云作者: 开云科技

  张家口晚报讯 二次供水是目前高层建筑供水的惟一选择方式,二次供水的水质卫生事关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和正常生活。日前,张家口市出台实施了《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让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细化监管流程,确保二次供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集中式供水管道的自来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家中的供水方式。目前,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水箱+水泵联合供水。这种方式相对落后,多用于一些早期建成的高层建筑;第二种方式是近年来普遍采用的利用无负压增压设备做供水,即在自来水管的压力基础上再加压,将水直接送到高层住户家中。由于二次供水工程涉及设备使用、安装等诸多环节,相比原水供水,二次供水的水质较容易被污染。

  市卫生局法监科负责的人介绍,目前,我国对供水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大多分布在在《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几部法律中。然而,几条笼统的条款对二次供水监管并没有详细的法律解释,造成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对二次供水的监管长期处在无章可循的局面。2000年9月,我市在全省率先颁布实施了《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办法》(简称“旧《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一定时期内它在供水卫生监管方面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高层建筑如雨春笋般拨地而起,以及二次供水范围的逐步扩大,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使“旧《办法》”的适用性开始显现滞后,其修订完善已迫在眉睫。

  2010年底,结合本地二次供水实际,我市着手对“旧《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一年多来,在以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张家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实施,“旧《办法》”同时废止。《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在强化经营管理单位自律行为、具体细化卫生监管环节、明确处罚程序等方面,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这也代表着我市的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即由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住建、公用事业、规划、环保、水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从而形成保障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的强大合力。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工程设施审查和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及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其选址、设计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规定,并要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应与消防水池分建,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或自建供水管网直接连接;严禁将自用的地下水和其他水源与二次供水管网连通,防止对城市供水管网造成二次污染;二次供水设施应便于防护和清洗,排水应通畅,蓄水池周围十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两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

  储水设施内壁应坚固、光洁、不渗透,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于水箱面五厘米以上,有上锁装置,并有防止雨雪渗透的设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通风管应安装防护装置;储水设施结构符合常理,无死水区,机泵室与储水设施分建,泄水管应设置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

  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建筑材料和内壁涂料应无害无毒,使用的管材阀门以及过滤、软化、消毒、防腐等产品、设备必须安全、卫生,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卫生要求。凡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房屋管理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应当对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使用。《供水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届满后三十日前申请复核,对逾期未复核的,不得供水。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水和消毒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并到具备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导致或者可能会引起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来得到的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因供水污染、造成人体严重中毒或介水传播疾病危及人身安全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二次供水单位立马停止供水,并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指对二次供水水质、设施,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旁边的环境的卫生监督管理。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主城区内的省、市级大中专院校、市直中学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