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

 时间:2024-04-09 03:51:37      开云作者: 开云科技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使用户得到满足用水需求,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用水用户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措施处理后,再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线、监控、取暖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依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物价)、国有资产、环境保护,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供水单位理应当参与设计的具体方案制定。

  第六条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给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经供水单位验收合格,与建筑设计企业签订移交协议。

  第七条 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供水单位验收合格,由产权人或产权人委托的管理单位与供水单位签署协议后,移交给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能自行决定将设施移交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产权人应当自行改造或者委托供水单位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范围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设施、完工验收资料和相关产品的有效证件等。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费用,应当计入供水单位经营成本,通过供水价格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后,供水单位理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第十三条由于工程项目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理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等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理应当定期公示水体质量情况,并将设备维护、清洗消毒、持证上岗、水质检测档案等报辖区城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和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城市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供水单位理应当立即向市供水行政主任部门和卫生行政主任部门报告,不得隐瞒。